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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汽车租赁行业发展面临瓶颈

2009-04-15

几年前订立的法律法规与现行市场情况已经不适应,导致深圳汽车租赁行业面临着发展瓶颈。而近日的一桩行政诉讼案,再次引起了深圳汽车租赁行业的高度关注。
  深圳某汽车租赁公司由于给顾客提供汽车租赁并派遣了司机,被深圳交通执法总队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
  交通执法队认为,按照《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租赁公司可以提供 租车业务,但不能派遣劳务,该租车公司属于擅自经营道路运输。
  对此,该汽车租赁公司不服,认为向租车客人提供驾驶员的行为不能构成道路交通运输,其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复议后《交通行政处罚(企业)决定书》被维持。随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
  其实,并不是一家公司面临这样的问题。长久以来 ,深圳的汽车租赁行业就面临着困惑。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包车客运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是汽车租赁公司申请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能性极小。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总们普遍认为,随着近几年社会的发展、租车者观念的变化以及深圳租车行业的变革,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已略显滞后,在本行业中存在大量租赁公司租车配司机应被处罚的行为,当然更多的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之外另行成立一家服务公司专门提供司机,以达到汽车租赁公司因在难以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配备司机却不被处罚的目的。
  该处罚虽依法作出,但是未考虑到汽车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因为外地来的客户由于不熟知北京交通道路需要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的同时配备司机,而婚礼等特殊用途的用车,客户是不可能去租赁出租汽车的;同时,为了吸引顾客,各个汽车租赁公司都在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本着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做客户所需的事而遭受处罚实在难以接受。
  交通执法部门则认为,其处罚依据主要是因为该汽车租赁公司未取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章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有关包车客运行为的若干条款进行处罚,法律运用适当,没有任何错误。
  对此,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是由汽车租赁市场本身的运作规律决定的。一方面,由于租车者租赁汽车后需要配备司机;另一方面,是由于汽车租赁企业担心车辆不被及时返还或者被诈骗,实际上汽车租赁企业不提供驾驶员,租赁车辆租而不还,甚至被诈骗的法律风险确实较大,这将增大汽车租赁企业的运营风险,而一旦出现该种风险,由于中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将加大企业成本。当然,汽车租赁企业可以采取要求租车者提供较高租金、押金的措施,甚至要求其提供抵押等担保方式防范风险,但这势必提高租车者的租车成本与难度,阻碍行业发展。  
  对此,有法律专家认为,就立法者、监管者而言,宜在尊重客观规律和汽车租赁市场的客观情况的前提下,重新审视现行法律规则是否符合汽车租赁企业发展,若不适宜则应考虑修订现行法律规定。